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18年第41號令對《交通運輸法規制定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訂?,F就《規定》修訂必要性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必要性
《規定》是根據《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對我部立法工作的立項、起草、審核、審議、公布、備案、解釋和廢止等全過程所作的程序性規定,是對部立法行為的規范,也是部開展立法工作的依據。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精神和新修訂的《立法法》要求,國務院對《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進行了修訂,主要是體現黨對政府立法工作的領導,體現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方面的新要求,解決立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貫徹落實上位法明確的立法工作新要求,進一步完善統一大部制下交通運輸法規制定程序,進一步提高交通運輸立法質量,引導交通運輸立法更加適應改革需要、保障安全發展、促進提質增效,需要對《規定》予以相應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并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交通運輸立法工作中。一是根據上位法要求,從總體上明確要求,制定交通運輸法規,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具體機制上新增加了,制定交通運輸領域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法規,應當將法規草案或者草案涉及的重大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組。其中屬于經濟社會等方面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重要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二是根據上位法和中央文件要求,明確起草交通運輸法規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相關法規制度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二)落實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全面深化改革新要求。一是根據上位法要求,增加沒有上位法依據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法定職責的內容。二是完善法規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制度。根據上位法要求,明確法規草案由承辦單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同時規定,在審核階段,法制工作部門也可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更好體現民主立法要求。三是確立重大利益調整論證咨詢制度。根據上位法要求,明確起草、審核交通運輸法規草案,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遇到的突出矛盾,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等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應當進行論證咨詢。四是根據上位法要求,明確起草交通運輸法律、行政法規,涉及部門職責分工、行政許可、財政支持、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當征得機構編制、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同意。五是完善對送審稿的審核機制。根據上位法要求,明確送審稿達不到送交審核要求的,法制工作部門可以緩辦或者退回承辦單位,承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完善后再送交審核。六是按照上位法要求,完善了法規清理和立法后評估制度。增加對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法規及時清理、修改或者廢止的規定,并將立法后評估制度作為修改、廢止有關法規的重要參考。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交通運輸法規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1號)